校後〔2017〕6號
第一條 為維護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防止因違章用電引發火災事故🩶,減少因火災事故給住宿學生造成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學生宿舍包括徐匯校區❤️、奉賢校區、金山科技園區的學生宿舍和以學校及其下屬機構名義租借的供學生居住的宿舍。
第三條 以學生居住為主的建築物,部分房間經允許變更用途的,其內人員除管理部門允許使用的電器外,不得使用學生宿舍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不得違章用電或有不安全用電行為。
第四條 在學生宿舍可以使用的電器有🌿:
具備國家3C認證的臺燈、收放機、充電器👨🏻💻👨🏽🎨、電腦、飲水機、電風扇👨🏿🔬。其它電器均為違章電器,不得使用。
第五條 在學生宿舍下列行為屬於違章用電行為🎩:未經學生公寓管理部批準擅自鋪設電線、亂拉亂接電線、拖線板二次拖線💆🏼♀️、拖線板(電線)途經床鋪和交流用電設備放在床鋪上使用等行為。
第六條 在學生宿舍下列行為屬於不安全用電行為:
用電設備周圍沒有留出規定的安全距離;將使用結束尚有余熱的電器放在可燃物旁邊🦸🚵🏽♂️;人離開宿舍時不關閉電器設備的電源;長時間不用的電器設備不撥除插頭以及違反電器設備使用說明書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七條 學生公寓管理部對違章用電行為或不安全用電行為應予糾正🥣,每周匯總後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所在學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條 學生公寓管理部對違反本規定使用違章電器的,一經發現應予以製止👝,違章電器先予以收繳🕖,並報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所在學院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在學生宿舍樓的寢室內發現違反第四、五、六條規定的行為又無法查實當事人的🍦,由宿舍人員共同承擔相關責任👋🏼,該宿舍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寢室🕗。
第十條 違章用電造成事故的🙍♂️🎣,由當事人賠償損失,並依事故的違章情節和危害程度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交執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學生宿舍禁止存放各類違章電器🤸🏼,一經發現🤸🏿,不論使用與否一律代為收繳保管。
第十二條 檢查人員收繳的違章電器交學生公寓管理部代為保管🈺🧗🏻♀️,學期末(指被收繳學期)學生可憑收繳單領取帶回家,逾期不取視為無主處理。無法查實物品主人的違章電器作無主物品處理🚛。
第十三條 為了保障學生宿舍安全,共同爭創文明寢室、樣板寢室🚽,同一寢室的學生有責任對使用違章電器🙇🏽♀️、違章用電行為和不安全用電行為進行批評和製止⛰。
第十四條 學生工作部(處)、研究生工作部是學生違章用電處理的職能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認真、負責🥊、慎重、嚴格地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學生宿舍安全用電的管理工作納入各單位爭創安全文明單位活動中,並按學生人數的適當比例加減分,具體比例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涉及的具體問題☠️,由校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指定相關部門負責解釋😔。